吉林省農業(yè)農村廳原廳長李德明被雙開:安排管理服務對象“捐款”
據吉林省紀委監(jiān)委消息:日前,經吉林省委批準,吉林省紀委監(jiān)委對吉林省農業(yè)農村廳原黨組書記、廳長李德明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。
經查,李德明喪失理想信念,背離初心使命,紀律意識全無,對抗組織審查;違反中央八項規(guī)定精神,違規(guī)收受禮品禮金,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(zhí)行公務的宴請、旅游等活動安排,接受管理服務對象“保姆式”服務,違規(guī)由他人支付應由個人支付的費用;違背組織原則,不如實報告?zhèn)€人有關事項,在干部調動、職工錄用、職務晉升等工作中為他人謀取利益;違反廉潔紀律,違規(guī)從事營利活動,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并收受他人財物,安排下屬單位為其建造木屋供其使用;違反群眾紀律,安排管理服務對象“捐款”,搞勞民傷財的“形象工程”“政績工程”;違反工作紀律,不正確履行工作職責,干預、插手市場經濟活動;與不法商人沆瀣一氣,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項目承攬等方面謀利,并非法收受巨額財物。
李德明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、組織紀律、廉潔紀律、群眾紀律、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,構成嚴重職務違法并涉嫌受賄犯罪,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、不收手,性質嚴重,影響惡劣,應予嚴肅處理。依據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監(jiān)察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》等有關規(guī)定,經吉林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吉林省委批準,決定給予李德明開除黨籍處分;由吉林省監(jiān)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;終止其吉林省第十二次黨代會代表資格;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;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,所涉財物一并移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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